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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2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俊峰与被告马保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峰,马保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22民初142号原告:陈俊峰,男,汉族。被告:马保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峰与被告马保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俊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陈俊峰负担。审 判 长  武文璋人民陪审员  王晓军人民陪审员  郑亚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