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979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原告杨某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夏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