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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979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原告杨某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夏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