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164号罪犯罗水华,男,1966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水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水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小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水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水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慧
审 判 员 申宝华
审 判 员 石福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刘家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