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钱东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刑初10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东,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2015年8月4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6月6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1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龙俊出庭,指控:2016年5月下旬,被告人钱东在本市江干区九堡街道格畈北苑7排52号303室其暂住地容留姚利祥、金林琴、王启师吸食毒品。2016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钱东在上述地点容留翁海华吸食毒品。2016年6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钱东在上述地点容留翁海华吸食毒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东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钱东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钱东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闫时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方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