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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8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雨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966号原告陈雨,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张涛,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本区,现住址。原告陈雨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雨诉称,2014年5月31日、8月31日,被告张涛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6.5万元、1万元,共计借款7.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陈雨提起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原告陈雨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张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涛的送达地址,故可以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