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明烈与金成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烈,金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烈,女,朝鲜族,1965年10月27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金成浩,男,汉族,1956年11月22日生,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龙井市龙门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烈与被执行人金成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金成浩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10元、执行费50元),责令被执行人金成浩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成浩未履行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字第68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金成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28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金成浩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