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5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邹骉申请执行吕国明刘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骉,吕国明,刘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邹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7XXXXXXXX。被执行人吕国明,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翰尔族区XX村,居民身份证号2302081984XXXXXXXX。被执行人刘玉光,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通东街道东苑东社区XX组,居民身份证号2302041983XXXXXXXX。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