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韦某甲。监护人韦某丙。被执行人韦某乙。申请执行人韦某甲与被执行人韦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由韦某乙退还多领取的土地补偿金继承款22038.24元给申请执行人韦某甲。因被执行人韦某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某甲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6)桂1221执177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韦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韦某乙已自行将案件执行款22038.24元支付给申请人韦某甲。申请人韦某甲的法定监护人韦某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某乙已主动将本案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韦某甲,申请人韦某甲已收到执行款22038.24元且已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至此,本案已不需要本院继续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1执17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