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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敏与王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王振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276号原告刘敏,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洪彬,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振杰,男,1962年7月1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王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振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对被告王振杰的诉讼。审判员 李 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