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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28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石俊喜与赵全富、池书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俊喜,赵全富,池书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822号之二原告:石俊喜。被告:赵全富。被告:池书香。原告石俊喜与被告赵全富、池书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俊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90元,由原告石俊喜负担。审判员  丁立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