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闫景武与赵贺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景武,赵贺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716号申请人:闫景武,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深州市。被申请人:赵贺民,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现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闫景武与被申请人赵贺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贺民在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银行存款55000元,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以其名下东风悦达起亚牌(车牌号:冀T×××××)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贺民名下在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银行存款55000元,查封期限一年。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闫景武名下东风悦达起亚牌(车牌号:冀T×××××)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闫景武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