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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朱霖与张海根、周银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霖,张海根,周银燕,无锡市周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1050号原告:朱霖,女,1980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根,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被告:周银燕,女,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恩,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周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科技产业园B区179-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根。被告:陈齐,男,1981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原告朱霖与被告张海根、周银燕、无锡市周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朱霖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霖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计79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55元,由朱霖负担。审 判 长  陆锡平审 判 员  李家先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