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友财与朱凤兰、程湘陵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财,朱凤兰,程湘陵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胡友财,男,汉族,湘潭县人。被告:朱凤兰,女,汉族,湘潭县人。被告:程湘陵,男,汉族。原告胡友财与被告朱凤兰、程湘陵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胡友财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友财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金 飞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罗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