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孙守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7503刑初5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守刚,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市政员工,出生地吉林省安图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被告人孙守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日被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单处罚金;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7日被汪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201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守刚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白河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9日被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白河森林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林检刑诉字(2016)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守刚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旭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守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孙守刚在白河林业局松蒲街10-3号钟某某家盗窃中华香烟7条零4盒,价值人民币3,440.00元。2014年9月29日下午,被告人孙守刚在白河林业局松蒲街77-3号胡某某家实施盗窃,但未盗得物品。2014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孙守刚在白河林业局万兴路23号杨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00元,金手镯2个,金项链1条,金戒指2个,总价值人民币20,485.00元。2015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孙守刚在白河林业局万兴路23号杨某某家实施盗窃,但未盗得物品。2015年6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孙守刚在池北区池北新村刘某家盗窃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830.00元。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孙守刚在卡森小区佳和超市(李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00元(已挥霍)。2015年1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孙守刚在白河林业局和平街30-9号韩某某家盗窃金戒指2枚,价值人民币2,205.00元。2015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孙守刚在白河林业局一小学印刷厂附近,搂住宋某某脖子后,将宋某某的项链抢走,价值人民币200.00元。2015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孙守刚在白河林业局和平街与育红路交叉口处,遇见在此路过的王某某,将王某某摔倒后抢走其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10.00元(已挥霍)。被告人孙守刚实施盗窃7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1,960.00元;抢劫2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4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守刚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及如实供述了其抢劫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替被告人退还了失主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收条、发还清单、自首及主动返赃说明,证人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孙某某、陶某某证言,被害人钟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刘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宋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守刚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孙守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且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守刚曾因犯盗窃罪,被单处罚金,系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守刚在因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本人抢劫的罪行,系自首,并全部退赃,应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守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孙守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任彦林审判员 姜增民审判员 徐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锡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