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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恢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淑润与被执行人朱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04执恢558号本院在申请人陈淑润与被执行人朱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淑润申请将被执行人朱宝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朱宝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宝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蓝天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