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40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浙XX东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XX东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逸石化有限公司,沈东明,沈叶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0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7919532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708号第1-3层。负责人沈孔建。被执行人浙XX东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51815-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云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伟根。被执行人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16392-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782号。法定代表人陈招贤。被执行人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20588-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782号。法定代表人陈妙根。被执行人杭州东逸石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02960-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31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邵梦权。被执行人沈东明,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沈叶贞,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63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东逸石化有限公司(原名称杭州华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南岸花城松涛苑2-1号,建筑面积207.29平方米的房屋、地下室、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9月21日,竞买人王成伟以297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东逸石化有限公司(原名称杭州华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南岸花城松涛苑2-1号,建筑面积207.29平方米的房屋、地下室、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百成首信估字[2016](杭)第07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王成伟(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成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成伟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