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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光发与莆田市新华都万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莆田市新华都万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体育中心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发,莆田市新华都万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莆田市新华都万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体育中心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4132号原告:陈光发,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莆田市新华都万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八二一中街301号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5090837B。法定代表人:上官常川,董事长。被告:莆田市新华都万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体育中心店,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园路综合体育馆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0708685930。主要负责人:袁振林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文金,女,莆田市新华都万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体育中心店员工。原告陈光发与被告莆田市新华都万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莆田市新华都万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体育中心店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陈光发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光发自愿申请撤回对莆田市新华都万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莆田市新华都万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体育中心店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光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光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翁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