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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忠萍与被执行人侯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萍,侯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孙忠萍,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侯德友,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07)宁西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侯德友于2007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孙忠萍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6015.33元,合计10015.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逾期被告侯德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忠萍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侯德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宁西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京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