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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刑初41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无业。2009年12月18日因吸毒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6]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2日至28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陈某甲、黄某乙、张某甲、陈某乙、纪某、柯某(均已判刑)等人相互纠合一起,在陈某乙家的旧屋内设立赌场,采用掷硬币猜“通、间”的方式吸引村民参赌,抽头渔利达14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至28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陈某甲、黄某乙、张某甲、陈某乙、纪某、柯某等人相互纠合一起,趁大冶市陈贵镇小雷山村石岭湾唱戏之机,在陈某乙家的旧屋内设立赌场,其中陈某甲占20%股份,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张某甲、陈某乙、纪某、柯某等人各占10%股份,采用掷硬币猜“通、间”的方式吸引看戏村民参赌,每天参赌人员达数十人,每注最低押10元,上不封顶。被告人黄某甲与陈某甲、黄某乙、张某甲、陈某乙、纪某、柯某等人安排人员望风,并以“做公宝”、“打缸子”的方式抽头渔利达14万余元。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甲、黄某乙、张某甲、陈某乙、纪某、柯某、王某甲、黄某丙、陈某丙、陈某丁、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戊、万某、陈某己、陈某庚、余某、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子、陈某丑、张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获利十几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青人民陪审员  刘琼青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