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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戚焕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焕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82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焕章,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6]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焕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杜世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焕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戚焕章驾驶川X**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海枣街与国香街交叉口时,与同方向越道路中心单实线行驶的马某驾驶的川X**宝马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相碰,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马某打电话报警,双方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戚焕章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解放军四五二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戚焕章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00.2±11.0)mg/100ml。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事故认定,被告人戚焕章和马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戚焕章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已赔偿马某修车费用,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戚焕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抽取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样本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相对方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戚焕章的户籍信息,证人马某、张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戚焕章的供述,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交)鉴(醇)字【2016】0104072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成都市公安局第三分局成公交认字[2016]第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焕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戚焕章危险驾驶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戚焕章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将结合案情实际综合予以考虑。为了维护公共道路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焕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雪琪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