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6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利钦与赵卫东、石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利钦,赵卫东,石峰,顾利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6157号原告:宋利钦,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赵卫东,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石峰,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顾利锋,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宋利钦诉被告赵卫东、石峰、顾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二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6年7月14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利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卫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峰、顾利锋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利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宋利斌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7月7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宋利斌借款20万元,并在收取现金后当场出具借条一份。事后,宋利斌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2016年5月5日,宋利斌将以上债权转让给宋利钦。三被告未能还款,原告为此诉讼。被告赵卫东、石峰、顾利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7日,赵卫东、石峰、顾利锋作为借款人向宋利斌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向宋利斌借到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正。”2016年5月15日,宋利斌与宋利钦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对赵卫东、石峰、顾利锋的债权20万元转让给宋利钦,并通过EMS方式将《债权转让协议》邮寄给赵卫东、石峰、顾利锋。之后,赵卫东、石峰、顾利锋未能还款,宋利钦为此诉讼。赵卫东在本院的调查笔录中称,当时说我只是担保人的,后来在借条上写了借款人。借款是拿到钱了,但是石峰、顾利锋去拿的,我没有用到。后来原告方让肖伟才等人到我家要钱,我还了7万元,他们还出了收条,但出具收条人的名字我不记得了。审理中,宋利斌到庭陈述,其与赵卫东很早认识。石峰、顾利锋、赵卫东以合伙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借条内容是赵卫东书写的,借款是在塘桥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的。当时口头约定了年息三分,现在没有依据就不再主张。三被告从来没有归还过借款。同时,宋利斌认为,三被告的借款是个人债务,与配偶无关。以上事实,有借条、《债权转让协议》、EMS邮局回单、本院对宋利斌的调查笔录、对赵卫东的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石峰、顾利锋、赵卫东结欠宋利斌借款20万元,有借条、赵卫东与宋利斌的陈述等予以佐证,事实清楚,三被告理应归还。被告赵卫东陈述其已归还宋利斌7万元,但其不能确定收款人的身份,宋利斌及原告也不认可,故对其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宋利钦与宋利斌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即使三被告未收到宋利斌通过EMS邮寄的《债权转让协议》,该内容也已通过本院公告的方式送达给了三被告,三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履行还款。被告赵卫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峰、顾利锋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卫东、石峰、顾利锋应共同归还原告宋利钦借款2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可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6.6元,合计4906.6元由被告赵卫东、石峰、顾利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赵春华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