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三郎泽郎与魏家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泽郎,魏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郎泽郎,男,1959年9月5日出生,57岁,汉族,号码513229195909050034,住四川省马尔康县马尔康镇达尔玛街85号附64号。被执行人:魏家富,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45岁,汉族,号码512527197011010011,住宜宾县柏溪镇革坪村三角组212号。本院在执行三郎泽郎与魏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3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家富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