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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0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方方与黄通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方,黄通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102号原告:胡方方。被告:黄通信。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方诉被告黄通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方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方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方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