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0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方方与黄通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方,黄通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102号原告:胡方方。被告:黄通信。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方诉被告黄通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方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方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方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