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1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丘某某诉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1民初1512号原告丘某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被告赖某某,女,1978年8月5日出生。原告丘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康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9日在和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于2013年2月离家至今,期间,原、被告互不联系,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解除双方痛苦的婚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赖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和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9日在和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原告丘某某诉称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于2013年2月离家至今,期间,原、被告互不联系、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丘某某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应以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丘某某诉称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于2013年2月离家至今,期间,原、被告互不联系、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原、被告本着互让互谅的精神,加强感情沟通,原、被告就能和好,综上理由,原告诉请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丘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巧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