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穆瑞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瑞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21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瑞宁,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于宁夏平罗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2016年7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由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瑞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倩出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庭审活动,被告人穆瑞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穆瑞宁酒后驾驶“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平罗县鼓楼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鼓楼西街金水湖畔小区北大门处时,被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5.70mg/100ml。被告人穆瑞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穆瑞宁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瑞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穆瑞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穆瑞宁提出其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也系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本次酒驾未发生任何事故,也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穆瑞宁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穆瑞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瑞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张 银审 判 员 王永碧人民陪审员 田金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勃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