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三伟与赵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伟,赵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935号原告:王三伟,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赵培,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元氏县。原告王三伟与被告赵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三伟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冀01民终46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重审,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三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李同肖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晓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