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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三伟与赵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伟,赵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935号原告:王三伟,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赵培,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元氏县。原告王三伟与被告赵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三伟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冀01民终46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重审,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三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李同肖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晓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