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袁培华诉崔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培华,崔桂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1139号原告:袁培华,男,汉族,农民。住集安市。被告:崔桂忠,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袁培华诉被告崔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雨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