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5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林配章与陈文珍、陈梅玉、陈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配章,陈文珍,陈梅玉,陈庆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228号原告:林配章,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杰,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珍,女,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梅玉,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庆宝,男,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林配章与被告陈文珍、陈梅玉、陈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林配章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配章以其欲与被告陈文珍、陈梅玉、陈庆宝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配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配章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