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8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永顺鼎鑫商贸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永顺鼎鑫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顺鼎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9-4号.法定代表人:万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5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翔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长春,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该单位安全主管。上诉人北京永顺鼎鑫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8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永顺鼎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以服从一审判决,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永顺鼎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永顺鼎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北京永顺鼎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国才审 判 员 周 岩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颖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