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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异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臧士歌、虞献标与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臧士歌,虞献标,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异字第20号异议人: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慧,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臧士歌,住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上洪村。申请执行人:虞献标,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被执行人: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法定代表人:张树清。本院在执行臧士歌、虞献标申请执行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5)朝法执字第417-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不服,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称,对(2015)朝法执字第417-1号执行裁定书将异议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抽逃注册资金96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有异议。理由如下:1、已足额出资。2010年12月2日,异议人作为甲方与乙方长春市和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丙方长春市策风尚服饰有限公司、丁方长春市和正商业购物有限公司签订《共同投资经营协议书》,同年12月8日四方又达成《补充协议》,由四方共同投资成立“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异议人以主流网全部知识产权和网站运行需要的相关设施投入到新公司,其它三方以现金出资;同时约定异议人具体的推广计划;公司登记注册时,同意乙、丙、丁方股东变更等。协议签订后,异议人按照《共同投资经营协议书》《补充协议》,分别于2011年、2012年在长春晚报、长春日报发布了广告,广告费总计3592万元,五折后金额为1796万元。据此,异议人依据四方协议,全部履行了出资义务。2、(2015)朝法执字第417-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异议人抽逃出资,实属错误。(2015)朝法执字第417-1号执行裁定书以2011年1月7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注入注册资金960万元,该款于同年1月10日前分五次全部提出,上述行为符合抽逃注册资金情形,实属错误。基于第一点理由,异议人以报纸版面进行的出资,而且出资已全部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仅以一张存款明细帐认定,实属错误。本院查明,原告臧士歌、虞献标诉被告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臧士歌、虞献标220,604.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臧士歌、虞献标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朝法执字第41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臧士歌、虞献标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追加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5)朝法执字第41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案外人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抽逃注册资金96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臧士歌、虞献标承担责任”。另查明,异议人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开办单位。在2011年1月7日向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注入注册资金960万元。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于同日出具的中兴财会验字(2011)010号验资报告中写明“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本次出资为首次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960万元,应由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7日之前缴纳,经我们审验,截至2011年1月7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玖佰陆拾万元。本次股东以货币出资”。且在附件中明确写明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本期注册资本实缴96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32%。后该款于同年1月10日当日分5次被异议人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全部提出。本院认为,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开办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相关材料及公共网络平台信息均体现,其作为股东向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0万元,且于2011年1月7日已实际缴纳。但在同年1月10日当日,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分5次将960万元全部提出。以上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充分认定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抽逃注册资金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院作出(2015)朝法执字第417-1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异议人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晶华审判员  李新三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