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雪英与池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雪英,池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财保33号申请人:陈雪英,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英升,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池玉娟,女,1981年1月1日出生。申请人陈雪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池玉娟所有的闽G/xxx**轿车。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象山路xx号x幢x层房屋(证号:田房权证字第xxx**号)一套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雪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池玉娟所有的闽G/xxx**轿车的产权。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出让、转让、过户、抵押手续。期限二年。二、查封陈雪英所有的大田县均溪镇象山路xx号x幢x层房屋(证号:田房权证字第xxx**号)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陈雪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五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