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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华泰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华泰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843号之一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大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东,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湘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泰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0元,已减半收取471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235元,由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