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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4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边坤等罚金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49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边某,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南位镇。被告人边某犯盗窃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0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告人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边某退缴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安某某。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及退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浩辉审 判 员  王 岩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