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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357号本院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对原告汪松霖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被告程志鹏、程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82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2行“607783.53元”应为“522383.53元”,第4行“107783.53元”应为“22383.53元”,第6行“101783.53元”应为“16383.53元”。审判员  胡兰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