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祝合与被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合,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瑞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687号原告:祝合,男,1951年6月22日出生,住承德市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孙浤傈,总经理。被告:杨瑞,男,1961年7月5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祝合与被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祝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合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0元,由祝合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