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临洮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洮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310号原告:临洮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医药公司小区。法定代表人:刘万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银万邦,古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洮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洮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洮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洮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54元,减半收取2877元,由原告临洮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万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