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保定市元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望都长城机械双金属轴瓦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元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望都长城机械双金属轴瓦有限公司,王振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元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法定代表人孙义民。被执行人望都长城机械双金属轴瓦有限公司,地址望都县中华街九号。法定代表人张皎明。被执行人王振田,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元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望都长城机械双金属轴瓦有限公司、王振田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