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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8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249号原告:刘某,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某,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14日以暂不打算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