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8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249号原告:刘某,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某,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14日以暂不打算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