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与被告吕晓飞、刘金龙、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吕晓飞,刘金龙,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4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863655395T。法定代表人:张晓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竺士孟、江超,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晓飞,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城关办事处胜利路**号,身份证号码:3702831986********。联系电话:1519209****。被告:刘金龙,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隐珠镇陡崖子***号,身份证号码:3702841981********。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大港二路1号丙601户。法定代表人:王建,职务:总经理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河二路53号。法定代表人:何金宝。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诉被告吕晓飞、刘金龙、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2068.63元及从2016年8月19日至判决之日的利息。2、判令原告享有被告抵押车辆的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刘金龙、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吕晓飞签订了一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被告吕晓飞为购买汽车,向原告申请了人民币39000.00元的信用卡额度,并由原告直接划至到被告所购汽车经销商的专用帐户,被告自实际交易日起分36期还完上述信用额度;并约定“专向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为使用“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的11%,即手续费金额为人民币4290.00元。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刘金龙出具了《共同债务人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与被告吕晓飞共同承担此笔借款本息偿还;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己身合法权益,诉请贵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晓玲审 判 员 赵玉京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