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4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一组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8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某,系该组组长。权利人张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一组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一组银行存款,案件款16820.5元已支付申请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