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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秦进娥、汪慧与李卓睿、李必如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进娥,汪慧,李卓睿,李必如,黄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787号申请执行人:秦进娥。申请执行人:汪慧。被执行人:李卓睿被执行人:李必如。被执行人:黄爱芬。申请执行人秦进娥、汪慧与被执行人李卓睿、李必如、黄爱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事项为:支付申请执行人秦进娥、汪慧借款3913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进娥、汪慧与被执行人李卓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秦进娥、汪慧书面同意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执字第007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