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菊英与仇才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菊英,仇才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122号原告:赵菊英。被告:仇才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菊英与被告仇才亮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赵菊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菊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菊英负担。审 判 员 葛丹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