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陈芳与焦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焦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2民初1037号原告:陈芳,女,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泊,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亚龙,男,汉族,1991年6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原告陈芳诉被告焦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亚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109.08元及利息暂定190.92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在朋友的婚礼上相识。2015年10月25日,被告以要参加朋友婚礼没带红包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在中原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888.88元;2015年10月30日,原告在中原区家中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被告出借350元,之后,被告又以有急事为由,在中原区百花路友爱街向原告借现金6000元;2015年10月30日,原告用信用卡为被告取现2000元;2015年11月4日,被告以钱包、身份证和银行卡丢失为由,借走原告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并以刷信用卡消费等方式,从原告信用卡中刷走17870.2元。以上共计27109.08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告焦亚龙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电话录音光盘一个,录音资料整理6页;证人赵某证言一份;手机微信截图4页、信用卡账单4页。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5日至2015年12月10日,被告通过收取原告微信红包及转账、借用现金、借用信用卡消费等形式,共向原告借款27109.08元,双方未就借款约定使用期限和利息。后经原告本人及共同的朋友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举证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借款27109.08元未还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未就借款约定使用期限和利息,依法应认定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亚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芳偿还借款本金27109.0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焦亚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霞审判员 徐红展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雅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