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刑更6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郑崔容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崔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42号罪犯郑崔容,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识字,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崔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出赃款3200元,与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63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2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崔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崔容前两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赃款32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崔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崔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崔容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崔容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