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申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贵港市佳和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港市佳和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18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城东街101号。法定代表人:余超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港市佳和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北环路西侧南段。法定代表人:黄小玉,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港市佳和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二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覃 龙审 判 员 蔡向荣代理审判员 蒙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