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薛向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856号罪犯薛向文,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罗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向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南刑��字第18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鸣、代理检察员顾忠有,执行机关代表金新全、刘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薛向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向文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曾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杂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共获达标分17.4分。2016年5月16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8���1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达标分等级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考核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级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对罪犯薛向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民陪审员卢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