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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林玉通与被告黄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通,黄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4028号原告:林玉通,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娜、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玲,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丽明,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林玉通与被告黄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玉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娜、陈碧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丽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林玉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4元;2.被告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缺乏资金为由于2016年6月13日于石狮市灵秀电商园区向原告借款8000元,同时被告亲笔出具一份借据交原告收执为据,借据中明确约定上述借款分四十期偿还,如有一期未还,视为借款全部到期。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被告黄丽明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需于2016年6月13日在石狮市向原告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分四十星期偿还(至2017年3月20日),每期偿还200元,如有一期未还,视为借款全部到期。如逾期还款,被告应另行支付逾期利息3%,同时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由被告承担。借款当日,原、被告还签订银行卡代扣协议书,由被告提供银行卡账户给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代扣。双方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委托律师于2016年8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据为凭,事实清楚,依据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原、被告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按原、被告的书面约定,视为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8000元全部到期。经原告起诉向被告催讨,被告仍未能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书面约定逾期利息3%,但未能具体明确是何种利息,视为约定不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的逾期利息24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书面约定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丽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玉通借款本金8000元。二、被告黄丽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玉通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元。三、驳回原告林玉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丽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