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21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何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志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汕湛高速公路紫金九和路段发现被告人何某某与“阿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受雇驾驶的粤AQ2X**(真号牌为桂D98X**)小客车形迹可疑,遂将该车逼停检查,发现该车装运无购货发票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照的卷烟2450条:其中硬装百年龙凤红双喜牌1150条、软装黄鹤楼牌600条、硬装红双喜牌300条、硬装玉溪牌400条。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查获的涉案香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河源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共4235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机动车辆查询信息表,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证明材料,鉴定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何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认定情节严重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何某某受雇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较轻,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临时牌一副、假车牌三副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傅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荫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