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802号原告:陈某,女,1968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冯某,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