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802号原告:陈某,女,1968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冯某,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