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1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见华,鲁艳芳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见华,鲁艳芳,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87号申请人黄见华,男,土家族,1972年10月17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申请人鲁艳芳,女,汉族,1975年6月23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森,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申请人黄见华、鲁艳芳与被申请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见华、鲁艳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的农民工保证金50000元进行冻结。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黄见华、鲁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的农民工保证金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黄见华、鲁艳芳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